(2016)粤0307民初7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846号原告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尚贵林。委托代理人司加龙,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身份证号码342625198002191135,系公司员工。被告焦岩,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