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崔永阁与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阁,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崔永阁,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铁军,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本院在执行崔永阁与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铁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作出的(2017)内0402执保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铁军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铁军银行账户的存款,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王铁军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