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花燕、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花燕,张丽华,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7794-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法定代表人王方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花燕,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张丽华,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6029-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接到合班村30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花燕、张丽华、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花燕、张丽华、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花燕、张丽华、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花燕、张丽华、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