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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64号申请人: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津滨大道317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晓,董事长。被申请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1009房。法定代表人:黄炜。被申请人:谭康,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名下银行存款10363065.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谭康名下银行存款10363065.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荣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