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7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踩点后,到兰考县许河乡张保府村村民张某家东侧杨树林内,将张某堆放在此处的5000余斤大蒜盗走后销赃。后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大蒜价值10640元。另查明,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8066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陈某某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陈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摩托三轮车照片、刑满释放证明、兰考县公安局许河派出所证明、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讯问被告人陈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及制作说明、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为2017年7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代乔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李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