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傅某某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傅某某,男,2015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儿童,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傅某某,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