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伍涛与被告李大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涛,李大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919号原告:伍涛,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芳,女,1954年9月4日生,汉族。原告伍涛诉被告李大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伍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伍涛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大芳的起诉,该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伍涛承担。审判员 谢海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广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