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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1、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55号原告:邵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1,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被告:张某2,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王伟审判员王慧杰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