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耿继英与宜东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继英,宜东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884号原告:耿继英,女,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宜东亚,女,199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路43号。负责人:丁宏斌。原告耿继英与被告宜东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耿继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耿继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华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