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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孔伟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伟潮,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伟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孔伟潮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的情况下,驾驶一艘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的船只,于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口内伶仃岛附近海域进行白蚬捕捞作业。同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伟潮捕捞作业完成后,驾驶途径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南水道万顷沙镇二十一围对开水域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查获。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孔伟潮接到书面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伟潮具有自首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被告人孔伟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伟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孔伟潮有自首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伟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慧烂书 记 员 马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