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239号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59-6号。法定代表人:王存家,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安,职务:董事长助理。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职务:董事长。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副28-2号。负责人:王春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296元,由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