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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江宏与金晓园佟明涛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宏,金晓园,佟明涛,郭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76号原告:张江宏,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晓园,女,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佟明涛,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郭小玲,女,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张江宏与被告金晓园、佟明涛、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江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晓园、佟明涛、郭小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金晓园偿还借款150000元;2.要求被告金晓园支付借款利息5400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3.要求被告佟明涛、郭小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被告金晓园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被告佟明涛、郭小玲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借条为证。当时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使用期限为二个月。但被告金晓园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佟明涛、郭小玲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被告金晓园、佟明涛、郭小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金晓园向原告出具了以“今借到张江宏现金15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7日-2016年8月16日止,如不能按时还款每天按人民币1500元计息”为内容的借条一张。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88000元转入被告金晓园的银行账户,又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金晓园62000元。被告佟明涛、郭小玲为上述借款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被告金晓园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佟明涛、郭小玲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金晓园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金晓园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实,被告金晓园应当偿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晓园偿还其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金晓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月利率,被告金晓园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属违约,被告金晓园应根据所欠借款金额按原告主张,根据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即54000元(150000元×24%/年÷12月×18月),2016年12月17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佟明涛、郭小玲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佟明涛、郭小玲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佟明涛、郭小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晓园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佟明涛、郭小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晓园、佟明涛、郭小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本案一审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晓园偿还原告张江宏借款150000元;二、被告金晓园支付原告张江宏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借款利息54000元(150000元×24%/年÷12月×18月),2016年12月17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佟明涛、郭小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晓园追偿。以上,被告金晓园应给付原告张江宏的借款及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借款利息合计20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360元(原告张江宏预交),由被告金晓园负担;邮寄送达费18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金晓园负担。被告佟明涛、郭小玲对被告金晓园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亚人民陪审员  宫明太人民陪审员  刘喜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