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吕兆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747号原告: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关社区西大街向阳小区580号。法定代表人:宁春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永展,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兆军,男。原告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吕兆军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莒县飞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