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099号原告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建,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金燕,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宁,女,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