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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贯欣与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贯欣,李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159号原告:罗贯欣,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玉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住。原告罗贯欣诉被告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显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贯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贯欣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