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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钱春华、李南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春华,李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春华,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系上诉人钱春华妻子),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汉峰,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南林,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静(系被上诉人李南林妻子),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梅,女,住湖北省赤壁市。系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周画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钱春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上诉人钱春华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上诉人李南林出具欠条之后的交易和结算及支付货款方面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钱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 杰审判员 杨荣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才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