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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泽兵与高俊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兵,高俊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173号原告:李泽兵,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被告:高俊鑫,女,约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兵与被告高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俊鑫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泽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长青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卫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