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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881号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龚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9902682N。法定代表人:梁甫文,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技,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西山附小河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75323R。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