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蒋秀芳与王宝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芳,王宝元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050号原告:蒋秀芳,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薛小明,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元,住伊宁市。原告蒋秀芳诉被告王宝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蒋秀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秀芳负担。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