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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玉胜与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扎格斯台��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胜,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扎格斯台嘎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行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胜,男,1969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扎格斯台嘎查上诉人王玉胜与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扎格斯台嘎查因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扎��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玉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或其他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立先审,即未立案先审理认定被告不符合该行政行为主体。原告在起诉时已申请法院调查财政局将王玉胜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付给谁,从中引出侵占王玉胜危房补助款的占有者。本院认为,王玉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所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应当予以立案。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明煜审判员  罗延红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