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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元东与步利、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元东,步利,陶广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71号之一原告:杜元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步利,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陶广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杜元东与被告步利、陶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元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元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元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杜元东负担。审 判 长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