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中发与魏富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发,魏富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92号原告:孙中发,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魏富超,男,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发与被告魏富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发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光法官助理  张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