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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2426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智全,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孙田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返还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35593元(利息计算为200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止),2015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925‰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3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拍照取证;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5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12套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执行案件,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没有剩余价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增明审判员  金永日审���员孙运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