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民初2182号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曲家疃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MA3C4DMD7F1-1。法定代表人:贺业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茜,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茜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化肥款91000;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1日、10月10日向原告购买化肥,欠原告化肥款91000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王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为贺业苹,营业期限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45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为有机肥料的开发、生产、销售等。2016年6月1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化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内容为:“欠款条债权人:贺业苹欠款始日2016年6月1日今欠到人民币(大写)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债务方经办人谷昭山(本人签名)欠款单位王茜370612197907278021(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由本人书写)”,其中经办人谷昭山为原告方业务人员。2016年10月10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化肥,在被告出具的一张号码为4336681号出库单上签名,出库单内容为“出库单2016年10月10日,单位或姓名王茜名称884生物有机肥单位吨数量30单价1300元金额¥39000元,备注未付款合计金额叁万玖仟元¥39000元收货人王茜”,其中划线部分由被告王茜本人书写。上述欠款条和出库单记载的被告王茜从原告处购买的化肥共计人民币9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王茜签字的欠款条和出库单可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化肥买卖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亦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化肥款91000元。被告拖付该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茜付清欠款91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付给原告烟台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被告王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悦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