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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立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焦立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焦立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68230元、违约金37053.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焦立勤银行账号内的存款进行了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