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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牟哲义、黄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牟哲义,黄国燕,赵开彬,叶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2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9071-3。负责人:郑时奔,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公丹,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哲义,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黄国燕,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开彬,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智勇,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牟哲义、黄国燕、赵开彬、叶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