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文武申请海伦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冲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武,海伦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武、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海伦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冲,男,35岁,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武与被执行人海伦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3民初1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权审判员 陈洪威审判员 佟 禹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