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玉华与阿拉坦其其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华,阿拉坦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财保55号申请人高玉华,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申请人阿拉坦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申请人高玉华因被申请人阿拉坦其其格不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在达赉苏木阿尔山嘎查处应得的抚恤金、丧葬费5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高玉华已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高玉华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阿拉坦其其格在达赉苏木阿尔山处抚恤金、丧葬费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朝克巴特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