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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家豪与刘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豪,刘淑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201号原告:王家豪,男,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乔、葛宇晗,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田,男,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豪与被告刘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家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家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家豪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