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家豪与刘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豪,刘淑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201号原告:王家豪,男,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乔、葛宇晗,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田,男,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豪与被告刘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家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家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家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家豪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