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李淑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李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8号北京商会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彦,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云,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华北石油渤海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天津长宽电信城域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飞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