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俊国与任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俊国,任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2行初24号原告孟俊国,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邢台市任县,农民,初中文化,被告任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地址:任县翠林苑。法定代表人:赵俊怀,该局局长。原告孟俊国诉被告任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俊国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俊国负担。审 判 长 刘永信审 判 员 付伟国人民陪审员 刘俊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