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振华、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振华,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振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荣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振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振华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振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振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梁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小琳审判员  邹殷涛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晶郭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