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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912、1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树义与李树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彦彬,王树义,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912、1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那彦彬,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靠河村。申请执行人:王树义,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同福村3组。被执行人:李树林,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城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2016)黑0104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树林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68栋12单元2层3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树林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68栋12单元2层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哈国用(2010)第04012575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