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爱忠与榆次区什贴镇东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忠,榆次区什贴镇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315号原告田爱忠,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田爱锁,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榆次区。被告榆次区什贴镇东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什贴镇东庄村。法定代表人田俊昌,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忠与被告榆次区什贴镇东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来顺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麦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