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梁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梁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盘光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旻,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侗族,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26民初286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旻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4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同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申请执行费17079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梁旻在三江县有房产一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本院暂缓采取强制措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旻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旻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侯孟全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