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史永胜与任烨、王建中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永胜,任烨,王建中,黄海,赵振荣,高羽,于莲林,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抗5号抗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史永胜,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请人):任烨,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王建中,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黄海,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赵振荣,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高羽,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于莲林,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诉人史永胜因与被申诉人任烨、原审被告王建中、黄海、赵振荣、高羽、于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2)东法民初字第7466号民事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之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7】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图 雅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刘熠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雪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