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姚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山县龙山乡鸿源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刑初224号自诉人罗山县龙山乡鸿源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信用代码:934115215672572373。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社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方勇,男,1983年1月出生。被告人姚某,男,1975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自诉人罗山县龙山乡鸿源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鸿源合作社)以被告人姚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鸿源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方勇、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鸿源合作社诉称,该社与被告人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鸿源合作社贷款188000元及利息(姚某已支付的48000元借款利息应从中予以扣减)。该判决生效后,姚某未按期履行。自诉人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姚某偿还50000元后,余款拒不履行,且虚假申报财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鸿源合作社与被告人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鸿源合作社贷款188000元及利息(姚某已支付的48000元借款利息应从中予以扣减)。该判决生效后,姚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鸿源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人员于2015年12月1日向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姚某在财产申报时,未申报其在罗山县龙山乡龙山村吕老湾组持有的186亩林地。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其虚假报告财产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姚某被拘留后,偿还了鸿源合作社50000元,余款至今仍未履行。鸿源合作社于2017年6月1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鸿源合作社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经本院决定对姚某予以逮捕。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在卷。2、本院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2015)罗民初字第1044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在卷。3、本院2015年12月1日给被告人姚某下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及回执在卷。4、被告人姚某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卷。5、鸿源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在卷。6、被告人姚某地籍调查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价格评估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卷。7、本院(2015)罗执字第58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回执、执行报告在卷。8、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罗国土资函(2016)95文件在卷。9、被告人姚某持有的罗林证字(2007)第039号林权证在卷,林地面积186亩。10、本院(2015)罗执字第580号拘留决定书及回执在卷。11、被告人姚某2017年1月25日偿还鸿源合作社50000元收据在卷。12、鸿源合作社2017年6月1日控告状、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罗山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在卷。13、本院2016年12月27日执行笔录在卷,本院经调查,被告人姚某申报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征收,无法抵偿,其持有的一块林地的林木,已被其私卖他人1000棵左右,卖树价值五、六万元。14、被告人姚某2015年12月7日供述:该民事判决书我已收到,一分未还。我没有钱还,只有块地皮,愿与原告协商。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查,姚某虚假报告财产被本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蔡 韧审判员 王祖华审判员 杨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