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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申请执行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杨奶业,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梁仕腾,男,1956年7月2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董永琼,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梁煜城,男,2015年9月19日出生,侗族。法定代理人董永琼,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正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春平,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黔26民终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是:一、撤销从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梁春平、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99663.24元(已赔付3万元,尚需赔付469663.24元);三、驳回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796元,减半收取48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6元,合计14694元,由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负担4694元,由梁春平、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晨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春平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金融部门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奶业、梁仕腾、董永琼、梁煜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33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昌学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王绍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海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