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迟红梅与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红梅,王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迟红梅,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欢,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红梅与被执行人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欢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账户存款汇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