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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2009年8月8日生,满族,儿童,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3年1月11日生,满族,无业,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