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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荣与杨兴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杨兴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1034号原告李荣,男,1988年6月4日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春,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原告李荣与被告杨兴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荣承担。审判员  靳洪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