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荣与杨兴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杨兴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1034号原告李荣,男,1988年6月4日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春,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原告李荣与被告杨兴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荣承担。审判员 靳洪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