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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恢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贵。被执行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根祥。被执行人郑根祥。申请执行人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28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租金2744184元;二、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拖欠租金的违约金为395048元;三、以上两项费用共计3139232元,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分六次付清:在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0元;在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400000元;在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750000元;在201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750000元;在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839232元(如果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付清以上款项,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四、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支付的,申请人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五、被申请人郑根祥对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到2015年5月14日为止,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已为其拖欠租金的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申请人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同续签协议书》继续履行;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八、本案仲裁费26887元,处理费4033元,合计3092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承担,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湖南楚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嘉业物流有限公司、郑根祥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28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