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荣篪、满洁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篪,满洁琼,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篪,男,汉族,1939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满洁琼,女,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杨光辉,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省北海市合浦县,本院在执行陈荣篪与满洁琼、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满洁琼、杨光辉去向不明,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满洁琼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光辉名下位于白沙镇大马路203号房屋系与廖云、合浦县白沙光辉纸制品厂共有,且已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属于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