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41号侯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山西省泽川县人,汉族。本院受理侯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侯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自觉给付执行标的款2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