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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曲军峰、马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军峰,马泽良,谢鹏,孟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927号申请人曲军峰,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马泽良,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谢鹏。被执行人孟庆玲,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03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鹏在住房公积金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鹏在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元。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