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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楚雄市空间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市鹿城镇返场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雄市鹿城镇返场酒吧,楚雄市空间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楚雄市鹿城镇返场酒吧。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西路兆顺财富中心*幢*层*******号。经营者:杨汝超,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华、倪金鹏,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楚雄市空间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号欧西尼亚酒店*楼。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敏,磐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楚雄市鹿城镇返场酒吧(以下简称返场酒吧)因与被上诉人楚雄市空间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印象装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返场酒吧的经营者杨汝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华、被上诉人印象装饰的法定代表人李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返场酒吧上诉请求: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印象装饰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返场酒吧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本诉事实错误。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格超出预算价格5%的部分,返场酒吧有权拒付��其次,印象装饰延误工期16个月,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印象装饰施工负责人李伟出具的《承诺书》,应按每日2000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用于抵扣尚欠的工程尾款。2.一审判决认定反诉事实错误。首先,根据返场酒吧提交的证据及印象装饰施工负责人李伟的陈述,双方约定的工期是60日,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未约定工期错误;其次,根据印象装饰制作的《施工进度表》,工期为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消防问题早在2015年5月份就处理完毕,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消防设施未审核通过是影响工期的重要因素错误;再次,关于违约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付款证明》可以证实,返场酒吧一直按约履行合同,工程款的95%均是提前支付,尾款至今未付是因为印象装饰违约,因此,违约的是印象装饰,印象装饰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装修完毕,应向返场酒吧支付违约金,��场酒吧支付的违约金用于抵扣尾款。印象装饰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返场酒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双方最终结算的工程款虽然比预算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原因是返场酒吧增加工程量所致;2.印象装饰确实向返场酒吧出具过承诺书,但印象装饰是承诺按进度表施工,且印象装饰已按承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造成工期延后的根本原因在于返场酒吧;3.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工期,返场酒吧提交的合同上60日的工期是返场酒吧自己添加上去的,同时造成工期一再延后的根本原因是返场酒吧的消防问题及资金设备不到位造成,违约的是返场酒吧,不是印象装饰。综上,返场酒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印象装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返场酒吧支付装修工程款315889.87元,违约金164669元;2.诉讼费由返场酒吧承担;返场酒吧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印象装饰支付延误违约金540000元;2.诉讼费代理费由印象装饰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份,经印象装饰与返场酒吧协商,返场酒吧将所经营的楚雄市鹿城镇返场酒吧的装修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印象装饰施工,并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付款方式、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印象装饰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返场酒吧名下的楚雄市鹿城镇返场酒吧(KTV)及返场火锅店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2015年4月23日,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富中心管理处要求完善消防手续后再继续施工,2015年5月,楚雄州建筑设计事务所对消防设施审查回复。2015年10月13日,返场酒吧向印象装饰作出“情况说明”,“针对以下图纸……,楚雄市空��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与消防图纸审核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工程竣工后,印象装饰、返场酒吧于2016年12月15日对返场酒吧(KTV)及返场火锅店的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返场酒吧(KTV)的工程价款为1620193.94元,扣除返场酒吧前期支付的1330800元外,未付工程款289393.55元,返场火锅店的工程价款为26496.32元,结算后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截止结算之日,返场酒吧还未支付印象装饰工程款315889.87元。一审法院认为,印象装饰与返场酒吧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庭审中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均无异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对于印象装饰诉请的装修工程款315889.87元和违约金164669元,经查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此次装修工程预算为1440231元,与印象装饰主张的装修工程实际造价1620193.94元差距较大,庭审中印象装饰陈述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存在具体装修项目的增减情况,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4项的约定:“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设计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办理签证……”第十一条约定:“为确保甲方(印象装饰)工程质量、工期以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项目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印象装饰未能提交符合上述约定的补充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材料,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变更工程项目已经返场酒吧同意,其提交的返场酒吧于2016年12月15出具的工程结算确认书以及经返场酒吧签字的工程项目单据,仅能证明返场酒吧确认了本案装修工程的实际项目以及实际造价的金额,不能证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意思表示一致,故认定印象装饰未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诚实履行;返场酒吧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支付工程款,亦未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诚实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因返场酒吧已实际使用印象装饰装修的酒吧,而返场酒吧关于有权拒付装修工程实际价款超过预算价款5%的部分的抗辩,因其对印象装饰公司提供装修服务过程中增减相应工程项目也未及时督改、制止和清算,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返场酒吧反诉请求印象装饰支付延误违约金540000元诉请,返场酒吧认为装修工期约定为60天,但根据双方庭审举证所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未约定合同工期,且消防设施未审核通过也是影响工期的一个重要因素,返场酒吧无证据证明其反诉主张,故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公平性原则,返场酒吧作为实际受益人,扣除已经���付的1330800元外,仍应向印象装饰支付剩余的装修工程款315889.87元,但对于印象装饰主张的违约金164669元,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由返场酒吧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印象装饰未支付的装修工程款315889.87元;2.驳回印象装饰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返场酒吧的反诉请求。二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返场酒吧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一审判决遗漏认定以下事实:1.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为60日;2.2016年3月29日印象装饰出具的承诺书是对其延误工期事实的承认。除此之外,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印象装饰对一审���决认定的全部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印象装饰又向本院提交了楚雄州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咨询报告》,欲证明返场酒吧直至2015年5月25日还在进行消防工程的咨询,就是因为返场酒吧消防工程没有审批通过,以及返场酒吧资金和设备不到位,才造成装修工期延后。经质证,返场酒吧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咨询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仅仅进行咨询,并不能证明是返场酒吧影响装修工期延后。本院认为,双方对楚雄州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咨询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问题,将结合争议焦点进行评述。印象装饰在二审中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印象装饰与返场酒吧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有工期,印象装饰是否延误了工期。本院认为,关于印象装饰与返场酒吧是否约定了工期的问题,返场酒吧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为60天,而印象装饰则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工期。根据双方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证据,返场酒吧和印象装饰对与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不一致,印象装饰提交的《空间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5项中工期天数为空白,而返场酒吧提交的《空间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5项中工期天数为60天,因双方对对方合同上的工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结合双方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结算书,不能认定双方约定了工期,因此返场酒吧关于双方约定的工期为60天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印象装饰是否延误了工期的问题。返场酒吧主张印象装饰延误了工期374天(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应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约定,每延误一日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印象装饰应向返场酒吧支付540000元(1440231×1‰×374)违约金,而印象装饰则认为是返场酒吧消防工程没有审批通过,以及返场酒吧资金和设备不到位,才造成工期延误。根据印象装饰和返场酒吧负责人杨汝超2015年3月3日签署的《情况说明》、楚雄志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23日向返场酒吧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楚雄州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咨询报告》和《返场消防审查回复》,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返场酒吧的消防设施未审核通过,不是印象装饰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因此,根据返场酒吧负责人杨汝超2015年10月出具的《情况说明》,印象装饰不应承担任何与消防审核相关的责任。返场酒吧认为印象装饰2016年3月29日出具的《承诺书》,是对其延误工期事实的承认,但根据该《承诺书》的内容,是印象装饰承诺严格按施工进度表进行施工,并承诺如果因印象装饰的原因导致施工延期,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元,并不能证明是印象装饰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印象装饰承认自己延误工期的事实。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印象装饰延误了工期,返场酒吧要求印象装饰支付违约金540000元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返场酒吧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9元,由上诉人楚雄市鹿城镇返场酒吧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孔俊审判员  蔡建华审判员  蒋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