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广友与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友,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639号原告:高广友,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社会统一下一代吗11341226003182815C。原告高广友与被告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高广友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广友负担。审判员 王 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展静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