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4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光与游作健、陈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光,游作健,陈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606号原告:XX光,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游作健,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燕梅,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XX光与被告游作健、陈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XX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光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825元,减半收取计1912.5元,由XX光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宝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