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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屈卓与天津元祥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卓,天津元祥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30号原告:屈卓,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骏飞,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元祥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K21房间。法定代表人:陈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艳,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根,男,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进步道37-39号。负责人:黄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姣,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屈卓与被告天津元祥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卓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元祥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