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范光志与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光志,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11号申请人:范光志,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勃利种畜场五队。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被执行人:宋伟,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法宝代表人,现住种畜场四作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光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本院其它案件申请人于维生、李影等七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整体院落及设备查封并评估作价、拍卖,经委托评估,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整体院落及设备作价为9,882,298.00元,三次流拍后,(2017年5月9日10时至2017年5月10日10时,一拍价格8,894,068.20元、2017年6月2日10时至2017年6月3日10时,二拍价格7,115,254.56元),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7,115,254.56元流拍价格接收,申请人七台河市桃山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标的1,065,161.00元,返还6,050,093.56元。本院现就返还款项商讨分配方案,在此期间,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